德国公司商业合同中应收货款的保障
出口商在向德国发送货物时常常会遇到买方不愿意或不能够支付货款的危险。高额货款亏空可能会危及整个公司。
因此在出货前相应的保障货款显得尤为重要。被认可的常用的方法有信用证、福费廷(Forfaiting)、送货保险等等。这些方法虽然得到认可,但是也跟成本相关,所以通常只有在货值很大的情况下才值得用。
出于这原因,很多货物常常在无保障的情况下运到德国。少数情况下出口商可能会向买方要求一纸期票,但这是不够的。如果所有条件得到满足,期票可以保障和加快应收款项的支付,但是如果买方没有支付能力的话,期票就失去其作用。举个例子,当买方处于破产阶段,出口商甚至连货物都不能要求退回,原因是这些货物通常没有有效的所有权保留下就发货了(就发票或账单的所有权保留原则上是不够的)。因此货物所有权最晚在货物交接时就移交给买方了。如果买方破产,货物就属于破产人财产,卖方只能和其他的债权人一样有权要求一定比例的破产人财产,这过程耗时甚大。
另一种可以降低债务人不愿支付或不能支付的风险的方法就是基本贸易条款。在德国,公司通常会制定基本贸易条款,这条款适用于公司日常交易。在基本贸易条款中,通常会制定一条条款 -- 把货物所有权保留到付款以后。根据德国法律,当买方破产时,公司如果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就能比其他没有拥有所有权的供应商有优先权。简单的说,就算买方破产了,货款也能得到相对多的保障。这当然不是灵丹妙药,但是却是控制风险的便利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