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破产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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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波兰跨国破产法律事务日益增多

现今危机加上增长的跨国破产案件导致欧洲破产条例第3I1条款的规定(Art.3I1 EuInsVo)得到加强。关注的焦点在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增加的申请个案的特点在于:根据"利益中心"(COMI, Center of Main Interest)的原则,破产程序不是在注册地进行,而是在有别于注册地的债务人利益的集中地进行。

实际上,根据欧洲破产条例第3I1条款,满足了条款里的先决条件后,法庭也不得不在利益中心(COMI)开展破产程序。

第3I2条款中确定的可反驳的推测得出COMI通常是注册地,这在应用中,如果缺少相应公司或管理方(相应起草的破产申请)的发起,那么本来负责的法庭是不会受理的。换句话说,理论上来说必须应用第3I1条款,但实际上却是可选择的应用,原因是应用的先决条件是它对于管理有相对应的影响,以及相对应申请的立场。

这条例的应用在德国-波兰的法律事件中得到明显体现。

许多德国企业在波兰拥有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大多在产品和制造程序上具有完整的纵向一体化结构。企业通常由德国经理人(通常在总公司身兼数职)在总公司领导,很少拥有自己的客户关系,因此,大部分的潜在的直接债权人也一目了然。以经济实质的观点,与总公司财政上的关联常常会导致子公司的法律独立性流于表面。常见情况为,因为企业仅负责工资结算,下属企业表现为一个唯一的顾客。它的经济命脉与总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第3I1条款的事实构成特点亦如教科书里描述的一样。这类企业给了欧洲破产条例第3I条款一个应用的例子。

解决了开头的难题后,(德国WECO有限公司和它所属的波兰WECO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似乎又恢复到一定的常规中去。德国破产管理人更关注怎样利用破产程序中捆绑在一起的好处。

因此,2009年4月2日开始了bf控股集团(名字已改变)的资产和它的德国子公司暂行的破产程序,同时委托主管的地方法院执行2009年4月16日的决定,暂时负责德国控股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也同时暂时负责波兰子公司的破产程序。

从这里面产生的问题多种多样,两国的法律法规同时应用使得问题更复杂和难对付,在实际应用中,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

在德国法律中破产程序的法律条例遵循"法院所在地法竞合"(lex fori concursus),因此出现了很多有待澄清法律上和操作上的问题。首先遇到的就是在波兰破产程序中完全还是空白的破产资金预先融资的问题。这预先融资本来是可以通过波兰破产银行(FGSP – www.bip.fgsp.gov.pl)的紧密表决成功执行的。但直到现在还存在清算外欠的社会保险和税的问题,这当中属于破产法的遵循德国法律,但属于税法和公共秩序法的则遵循波兰法律来估量。

不可低估的是与雇员和当地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当地法律和语言的了解似乎在欧洲破产条例第3I条款中没有应用。

尽管破产管理统一执行有很大的优点,但是它所带来的缺点也不可忽视。德国管理人可按需求寻找外部顾问。主管的波兰机构和员工克服了刚开始的怀疑后都会通力合作,解决问题。透明和沟通在这也很重要。

* 文章发表在欧洲经济法杂志(EuZW),C.H. Beck出版社,2009年14期,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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