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德国企业
——开阔市场的一种途径?——
2008年12月
目录
I. 收购德国企业的理由
II. 收购企业还是成立新公司?
III. 确认目标企业和入股结构
IV. 购买价格和评估
V. 融资
VI. 就例子说明收购结构
„share deal"
„asset deal"
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税务和其他法律方面的注意事项
附件: - 核对清单"法律上的尽职调查"
- 准备企业收购合同的核对清单
I. 收购德国企业的理由
人们热衷于谈论到中国投资的话题,似乎这是一个自然法则——德国(或欧美)企业到中国投资,去占领中国市场——很少有人把话题倒过来讨论。显而易见,当今有很多海外企业到中国收购或兼并中国企业,数目大大高于敢到欧洲来投资的中国企业。然而还是有先驱者,那么它们的动机和目标是什么?
他们动机和目标和欧美到中国投资是一致的——开拓新市场或者保持自己原有的市场地位。
什么因素可以说服中国企业考虑来西欧收购企业?众所周知,西欧,特别是德国以高工资、高税收闻名。中国正是由于低工资而吸引很多外国投资者。那为什么中国企业要冒险西进?
这些说法有很多破绽。如果真的是工资的原因,那么全世界的生产企业都迁到中国和印度去,其他地区就没有生产企业了?这显然是错误的,必定还存在其他重要的因素。
很多中国出口企业已经成功作为供应商或者贴牌生产商。这在积累资本和生产基础上是正确的,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成功的策略。问题时,这策略在将来也是否正确。特别对于消费品(虽然这些产品也日益趋向属于高价值产品),日渐也可以在世界各地生产(可能除了非洲中部)。那些所谓发展中国家不能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是时代已经过去了。印度每年培养出约一百万的年轻工程师。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一家企业,如果专长为欧美品牌企业供货,就必须考虑到会随时被更廉价的供货商取替。在市场上立足只剩下两种抉择。或是不断调低产品生产成本,以保持价格竞争优势——这途径要求不断增长的资本投资(在机器设备和改进生产流程上)。或是,引用一句东德口号"向苏联学习,就等于学习胜利",尝试去模仿西方企业,以改变游戏规则。改变游戏规则在这里意味着,自己的产品由自己在出口市场上销售,理想的情况下建立自己的品牌。当今经济结构下,一个品牌和销售网络跟生产基地比起来同样重要。生产基地出于以上提到的原因也是可取替的。在这里举一个关于品牌价值的例子——Gründig。在其破产后,破产管理人能够把Gründig这个牌子以一亿欧元卖给以土耳其电视生产商。这价格远高于整个工厂设备的价格。当然,不是每个中国企业都能轻易拿出一亿欧元来买个西欧著名品牌。规模达不到,但其理念是可以效仿的。这购买品牌的理念相信已经有中国企业付诸行动了。
另一个向西欧扩张的动机是建立自己的贸易和分销网络。如今,利润的很大一部分已经不在生产上,而是在销售上取得。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中国以50欧分购进的衬衣在德国的商店可以卖到30欧元。
通过建立自己的贸易和销售网络,甚至是自己的品牌,一个企业就有能力参与到创造价值链中去。中间取得的剩余价值就可以抵消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劣势。因此,恰恰是生产成本日益提高的生产企业需要考虑,是否要在出口市场建立自己的贸易和销售架构,以增加自己在总创造价值中的份额。这补充也改善了生产成本的结构。
在决定建立或者购买企业是不能低估建立新的结构的费用。对当地了解的缺乏不仅会导致错误的投资,还会导致过高的出价。而且在子公司构建起自己的顾客群体之前,一切费用都是由母公司一力承担。
对于收购一个公司实体,在合理的价格下也可以是实惠的选择。首先可以避免的是上面提到的错误分配的问题;其次,通过抵偿运行成本,收购目标可以给母公司减负,在理想的情况下,一开始就可以在投资资本上取得正利润。
在德国存在着很多拥有完善销售网络和良好品牌的中小型企业,他们正面临着后继无人的问题。五六十年代的成立者现在都要退休了。这给了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提供了很大的机会。同样的机会在收购破产企业中也存在。在申请破产的3200家企业中,绝大部分经营实体是良好的。破产往往由于别的原因。收购这种企业通常可以节省很多资金。
II. 收购企业还是建立新公司?
收购企业有一系列的原因。它可以节省建立分销网络和打入市场的投入。它可以与德国市场的消费者直接建立联系,并写被收购的企业在本地市场已经存在一定的信誉。它可以改善对市场和市场规律的认识,优化价格结构,并由此减低应收货款亏损的风险;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可以从原本不可退税的进入市场费用中取得税收优惠。
很多这些成果也可以通过建立新公司来完成:或是建立以来与总公司的办事处,或是建立独立的子公司。
通常人们以为建立办事处或者分公司的好处在于一开始能省下很多费用,例如在购买公司前进行的法律上的尽职调查,购买合约的谈判,以及公司的购买价格。
与此同时也有一系列的坏处。建立新公司初期投入看上去很低,但是建立起产品市场要投入的资金却是很难预料的;因为缺乏对当地市场的认识,投资者可能会交掉很多"学费"。因为很多新的投入,实际上的营运费用要比收购企业的多很多。
在建立阶段,相对于收购企业,建立新公司不需要太多的咨询费用(律师,会计师);但随后会大幅度增长。举例来说,所有的新合同(与供货商和顾客等等)都必须重新制定和谈判;而收购企业的话,就只需在原来的合同结构基础上修改。
另一方面,为新建的企业寻找合适的营业地点和人员也构成了巨大的费用。虽然人员可以找到"非常合适"的,但是整个集体团队和内部运行还是得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构建好。
在建立新公司上不可忽视的费用是建立培养顾客群的投入,因为新公司往往没有任何顾客群。
对于小型企业来说,一开始通过贸易代理来进入市场会带来一定好处。这种情况下可以省下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或者购买现存销售渠道的费用。进一步来说,可以通过贸易代理或者专营商检验自己的产品在德国市场上是否行得通。特别是那些注重个人关系网络的行业和市场,德国贸易代理往往能起"打开门户"的作用;其他的行业,建立这种代理和约关系,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就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
然而,贸易代理长期来说不能提供较好的前景。因为出口商与顾客没有直接关系,导致在代理合同结束后一下子就失去整个顾客群,公司又必须重新费劲的建立新的顾客群。进一步来说,贸易代理可以充分利用它对顾客群的控制,从而在合同谈判上取得更多的有利条款;或者以消极影响客户来威胁出口商以取得代理和同的延续。因此,外国的委托企业要对贸易代理实施监控,以避免它影响产品销售,还要避免它毁坏产品或者品牌在德国市场上的声誉。
最后的一点,在德国市场上有名的企业,加上一位在行业里经验十足,为顾客所熟悉的经理人远远比个别的"打开门户"的贸易代理要强得多。
III. 识别目标企业和合股结构
在购买企业(目标企业)之前首先要找到收购的候选人。这通常是通过咨询公司、发放广告消息或者与有针对的合同伙伴/竞争对手进行。
收购企业通常出现在买家熟悉的行业,或者在破产清算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可行的还有单独购买一个品牌,并且建立新的销售公司在德国市场上服务于这个品牌。
这个目标企业(销售公司)就可以在德国市场上成为德国顾客的联系公司(关键词:信誉),并且是总公司对于认识市场问题和市场需要的传输纽带。它可以组织在德国的销售,构建和开发市场,并且在可行情况下成为生产企业和设计中心。
在这里重要的是,买家在购买企业前考虑好目标企业在集团里的位置。其中可能的设想如下:
1) 目标企业作为市场工具,为准备销售而设置
2) 目标企业是纯销售公司,订单等都是通过中国总公司进行
3) 销售和出售都是通过目标企业进行
4) 目标企业负责销售、出售和部分加工(带有生产部分)
5) 目标企业负责销售、出售、部分加工和设计
对于企业不同的作用,在购买后相应的改变其在税收和法律上的结构。
IV. 购买价格和估价
确定购买价格是购买企业或者购买其股份的一个重要措施。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就是估价。这在买方和卖方不同视角上不一样,还会被企业内外很多因素影响。例如,卖方会更注重事前的收益,买方却试图就自己的资源来评估未来的利润前景。在这里,买方比卖方更难估价。评估的因素中最困难的是那些不能通过数字来归纳的,不能通过法律要求来约束的,例如工会和职工代表组织的合作意愿。
在实际中不存在一种客观的公司价值。当一位企业家要出售他的企业,会考虑除了实物的价值还有他个人在公司中的投入;相对来说,买家会想,在未来他可以凭这企业取得多少利润,他如何承担购买价。双方因此不会达成统一购买价。然而,不同的买方,由于不用的期望和财政状况也会有不同的——对于个人来说都是正确的——估价。由于买卖双方不同的估价方法产生了第一阶段的分离的主观(内部)的估价。
一种有法律效力的企业估价方法是不存在的。学术上和实践上因此推出了很多不同的公司估价方法。每种方法都是从某个立足点去推算公司值并给出价格。下面列举几种方法:
1) 收益值算法 (Ertragswertverfahren)
收益值算法是常用的推算公司值的方法。它基于一种假定,公司值主要是期望达到的收益盈余,也就是通过它未来取得利润的潜力来确定的。这种方法考虑到投资者的投资可能性,他的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公司或者是投入到资本市场里。最基础的设问是:"公司值应该是多少,才能使得将来会取得的利润或者现金流达到合理的利息(设想购买价就是投入的资本)?"
对于纯收益值算法,公司值就等于所有未来的收益盈余的现值。收益值会通过未来几年期望的公司收益(相当于未来将会得到的利息)和资本利率推算出来;知道了未来的利息,利率,就能推算出现在公司出售这个时刻应该的价格(贴现)。
未来收益的预测通常基于历史值。历史上的收益却只能是被估值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个指数。对于买家来说,决定因素是公司在未来可以带来多大的赢利。在实际估价之前最好能做一个全面的涉及公司各方面的综合调查,特别注重将来可能的营业额、成本、投资金额和公司利润。
收益值算法在德语地区比较常用,相对来说,在英美国家,特别是过计划企业,常用的方法是现金流贴现算法(Discounted Cash-Flow,DCF)。DCF算法类似于收益值算法,它也是基于相同的投资理论基础——有将来的收益反推回现值。算法的出发点是公司的现金流,这就是指公司日常营业中的现金流。贴现率会参照修改过的资本成本率,它也会并入公司实际的财政结构中去。现金流的大小推算值和推算出来的资本成本率,两者使得DCF算法会得到和收益值算法不同的公司值。
2) 资产净值算法(Substanzwertverfahren)
在资产净值算法中,现有企业在生产中出现的所有成本费用都会累加起来。资产净值是指所有物质的、非物质的、生产必须的和非生产必须的资产,减去公司的债务。资产可以通过假设的资产净值或者清算值推算出来。
资产净值可以通过即将出售的商品的购买价、状态、平均的技术使用寿命,当然也可以通过对商品的需求确定。非物资资产推算的困难往往导致在实践中只推算物质的资产价值。不动产可以由宣誓的鉴定人估价。可动商品的资产净值估价一般也由宣誓的内行专家、顾问或者行会进行。
清算值是指,当商品单独出售时会取得的价格。显而易见,很多增值的因素会被忽视。这种方法只应用于长期的非赢利性的企业。清算值因此也展现了公司价值的下限。
3) 市场值算法和其他的算法
第三种方法是市场值算法,它只是供求关系游戏中达到平衡的结果。上市公司的市场值就是股市价。对于其他公司,上市公司或者最近转让的公司可以为推算公司价值作为比较的依据。
其他的常用的方法还有"中间值"和"斯图加特算法"。所谓的中间值指的是去收益值和资产净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公司值。它通常在收益值远大于资产净值的情况下应用。中间值算法也被称为实践者的算法。中间值通常由资产净值和收益值经过加权而得。在实践中经常会错误的用作"斯图加特算法"的同义词。斯图加特算法是被金融管理机构运用的估价方法,常用于股东之间出现纠纷的情况。简单的说,公司值等于7/10的资产净值与收益百分率的五倍的和。由此斯图加特算法从属于中间值算法,由于计算方式的特别,它不常用于实践中。
在主观(内部)估价后,就进入购买企业估价的第二阶段,谈判阶段。双方已经就一个大约值达成一致,只是继续确定购买价格的细节。例如通过审计公司进行,公司一些价值,他们一般在资产负债表中找到某些储备推算出来,如库存值、企业房产、应收票据的可回收值等等。这些价值可以作为进一步谈判的依据。
一个对于整个企业值或者股份的共同估价鉴定也可早在谈判的第一阶段就补上。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要详细定义好估价准则。鉴定人推算出来的值也仅仅是谈判的一个依据。如果设想的购买价格跟鉴定价格有很大差距,那一方必然要大大加强其论据。
V. 融资
购买企业首先都会要求立刻的筹款付账,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以完成整个交易。大部分情况下都要求一个由现金支付能力的资金筹措。
融资方式有资金来源划分。最常见的划分是内部(内部融资)和外部资金来源(向外融资)。内部融资的范围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流入的资金,由出售货物或者服务取得,还有就是一次性交易的筹资的资金流入(例如出售后回租)。日常的营业额、一次性的收益还有其他的进账(利息、租金等等)都属于企业的内部融资。在完成日常企业支出、税收支出还有分红后,留在企业里盈余的资金也可用于购买企业或者购买股份。向外融资指的是初级的从资本市场取得资金。按资本投资者地位区分的有所有权人(股份融资)或者贷款人(借入融资),另外还有混合形式的,介乎于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所谓的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
对于融资需求的大小问题应该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资产状况,然后再考虑能否在资本市场上吸收资金。同时也要考虑吸收的资本的操作和归还。两者通常都应该由投资的收益进行,一个合理的投资利率是融资的先决条件。
由一定的融资工具产生的费用由三种:外部服务成本、使用者成本和税。外部服务成本包括如银行的佣金、印刷股票的费用、抵押或者上市的费用。资本的使用者成本有要支付的利息和分红。
当收购企业要筹很大数额的资金时,资本吸收式很费时的,不同的融资工具需要不同的时间,从好几个星期到要好几个月。融资的问题要从一开始就着手。资合公司通常比人合公司更具优点的地方在于,它被更严格的法律框架约束,透明度更高,从而也更容易被投资者所信任。
VI. 举例说明收购企业的结构
企业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更换所有人:一种是通过直接转移各部分的商品,如房产、机器、应收帐款等等(所谓的"资产转让asset deal")。"资产转让"可以转让所有的资产部分,但是也可以只接收部分的资产结构。后者只出现在当接收的资产部分对于社会和经济全局具有深刻的特征的时候。如果企业所有人是自然人,那么收购就只能通过转让资产成分来进行。
对于带有明确权利能力的法人和商事合伙,他们可以购买或转让全部或者大部分的企业(所谓"股权转让 share deal")
在出售资合公司时,对于卖家来说"股权转让"原则上是免税的,对于买家来说"资产转让"却是更优惠。卖家常常倾向于"股权转让",而买家则更愿意进行"资产转让"。利益的矛盾往往导致经济上妥协的结果。
1. 举例说明"股权转让"
一波兰企业A生产电源供应器方面的电子产品。A把产品销售往俄罗斯、南斯拉夫和某些西欧国家。A确信它的产品在联邦德国也有一定的市场。因此它要开发这个市场,决定全盘购买在德国的一家竞争对手。
收购的过程如下:
a) 前期谈判,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的签署应该在每个谈判初期就完成。这样可以保障在谈判破裂后谈判进行中涉及公司的敏感数据、价格等不会传播开或者被利用。
同时在"保密协议"里也应该确定谁是目标公司的联系人,谁有权接受询问和进行解释。这些实现的解释程序可以保证谈判双方不被突发事件困扰(例如当工会得知谈判而造成公司里的不安定因素等等)
b) 谅解备忘录,条款说明书,合作意向书
"保密协议"完成后就进入真正的合同谈判阶段。在这阶段,所谓的"essentialia negotii"(重要的交易框架条件)会在"条款说明书"(term sheet)中制定。根据其复杂性还会在这过程中通过详细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补充交易的细节。
随后通常会谈到"合作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它确定谈判的最终进程。为最终合同的缔结,"合作意向书"通常被看作是成功进行"法律上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的首要条件。
c) 法律上的尽职调查
在缔结"股权转让"的框架下的股份购买合同前要完成一份所谓"法律上的尽职调查",这就是说,必须对目标企业进行细密的检查、研究分析和评估。因为买家原则上接收目标企业所有的法律关系,所以他也同样接收所有的法律和税收上的债务。
如果在签署合同之前没有对目标企业进行深入的检查,这只能称之为重大过失。因此"尽职调查"的费用也应该核算在收购企业的预算里。
"尽职调查"的范围取决于目标企业的特征和行业。一份大概的清单会附在这篇文章后面。
d)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要求两个法律行为:财产转让执行中的物权的让与行为(财产部分的分离);与之相关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对于人和公司要特别注意的是要取得财产转让的准予,对于有限公司(GmbH)要额外的正式形式要求(公证证书);对于股份有特定的转让形式。
买卖合同还包括其余的规定,如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管理和限期,还包括应某方需求的规定,例如对于卖家非竞争条款。
重要的是,在法定的保修法之外制定好所购股份可能出现的所有权缺陷或者是缺漏的条款。在这里可以要求卖家保证他是出售股份的所有人,并且不曾转让到第三方,由此如果卖家没有正确陈述,他必须得负责任。同样的也可以要求规定时效的开始时间,例如在买卖合同成交开始,或者在物权转移后那一刻开始生效。
2. 举例说明"资产转让"
一波兰企业B为波兰和西欧市场生产淋浴装置。它在波兰是在自己的品牌下销售,在西欧市场在第三方厂家的品牌下销售。销售越来越兴旺。但是德国的第三方厂家陷入了财政危机。B企业有了收购德国合作伙伴的市场分额和生产能力的机会。由于法律和税收的原因,收购德国企业在"股权转让"下不大有利。B企业决定进行"资产转让"。要注意哪些方面?
谈判的过程和"股权转让"的大致上相同,这就是说,要签署"保密协议","谅解备忘录"还有"合作意向书"。这里也要进行一份"法律上的尽职调查"。但其范围要比"股权转让"小得多。
购买整个企业包括不同的物品如不动产(如企业房产),动产(如机器和办公家具),权利(如对于顾客的应收帐款,商标和公司),非物质的货物(如专有技术、商誉和公司机密),所有在企业里作为功能整体嵌入企业的东西。同样,这里也要进行两件法律行为。让与行为受限于买卖权,这也应用于整体企业的购买。每件物品的所有权,企业包含的物件和权利都必须按照各自的法律条文转让;对于房产来说就要消除和登记土地登记薄。每件物品都必须经过让与行为和在买卖合同中确定并且各自登记。由于转让财产里物品的方式和转让整个财产的方式不同,可以由规定的形式进行(公证证明)。
在"资产转让"中也推荐尽早制定好购得股份可能出现的所有权或者物质缺陷的条款。
因为在"资产转让"中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人的转让,而只是在企业里建立起来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财产的转让,因此原则上来说不用承担旧的债务。但是也要注意例外,特别是劳工法方面的债务(德国民法典613条),物权方面的债务(地产债务等),还有要接受的财产被作为担保的债务。
3. 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收购企业需要合同的起草一般遵循税务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劳动法方面的影响常常被低估。因为这些影响可大可小,所以要早早在交易的初期就准备好。
劳动法主要的规定在民法典613条a。它制定劳动关系的过渡和持续性保护,买家和卖家的责任分配,劳动委员会的继续,企业的劳资协定和劳资合同的继续生效,还有雇员的知情权和反驳权。因为它的重要性我们把法律条例在这里重复如下:
民法典第613a条 工厂转让时的权利和义务
(1)1工厂或者工厂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转让于另一所有权人时,该所有权人即参加到自转让之时起成立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来。2如果上述权利和义 务是通过一项工资协定条款或者一项工厂协议来调整的,则该条款或者协议构成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并且不得在转让后那一年终了前作不利于 雇员的变更。3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由新的所有权人通过另一项工资协定条款或者另一项工厂协议来调整时,不适用本款第2句的规定。4如果工资协定或者工厂协议不再适用,或者在另一项工资协定有效范围内缺少相互受工资协定的约束时,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已约定其适用范围的,不得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变更上述权利和义务。
(2)1只要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是在转让当时成立并且在转让后一年内到期的,原雇主与工厂新的所有权人对此项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2此项义务在转让后到期的,原雇主仅在符合转让当时确定期限已过去的部分范围内负责。
(3)法人或者人合商业公司因变更而消灭的,不适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
(4)1由原雇主,或者因工厂或者工厂的一部分转让而由新的所有权人对雇员的劳动关系发出的预告解约通知无效。2因其他原因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权利不受影响。
(5)原雇主或者新的所有人在转让前必须通知有关的雇员以下事项:
1. 转让的时间或者是计划的时间
2. 转让的原因
3. 转让对于雇员在法律上、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后果
4. 对于雇员将来会采取的措施
(6)1雇员可以根据第5条在得知转让事项后在一个月内书面反驳劳动关系转让。2反驳可以向原雇主或者是新的所有人提出。
在劳动法看来,在"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之间作决定是有截然不同的后果。在"股权转让"中,企业的身份被保留。买家全部接收目标企业的所有好的和不好的特点,劳动法的影响很小。民典法第613a条不会涉入。因为企业原来的身份继续存在,所以整个劳工整体不变。对于买家来说,如果他需要保留整体员工,那么这是很便利的。部分员工要求反驳劳工关系的转让的风险并不存在。
"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出售企业或者企业的某个部分。如果所指的是民法典613a条的企业或者是企业的部分,那么民法典也应用于这里。民法典613a条的企业指的是一个由人员和物品组成的有组织的整体,为了某商业目标从事某经济活动。企业部分是独立的,企业可分离的部分(部分组织)。
如民典法第613a条的事实条件被满足,那么劳动关系会完整的带有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买家处。持续性保护会通过额外的禁止在企业转让期间解雇到动关系来保障。在这个解雇禁令下仍然可以以其它理由解雇员工。民典法第613a条还规定现存的劳资合同和劳资协议在雇员和买家之间继续生效。
民典法第613a条第5条规定了卖家或者买家向雇员宣布企业转让的广泛的告知义务。在告知义务履行后开始一个月的期限,在这一个月里,雇员有权反驳劳动关系的转让。如果雇员及时反驳,他的劳动关系不会被转让到买家处,而仍是跟卖家维系。告知义务的不履行或者是不全面执行的话,这一个月的限期就不会开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雇员会有更长的时间去反驳他们劳动关系的转让。
4. "股权和资产转让"在税务方面的和其他法律方面的思考
a)在"股权转让"下,要完全承担目标企业的税收风险。可减税的损失只有在满足"2008年公司税改革"下新起草的公司税法第8c条后才能执行,而且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不可能执行的。而对资产负债表进行折旧对税的调整度不大(资产负债表的连续性原则)。
另一方面接收现存的合同关系(与顾客和供应商)原则上是不用经过第三方准予就可以进行。这条在战略上带来很大的好处。
在"资产转让"下,风险情形也一目了然,继承负担原则上不用承担。然而在要取得准予下转让合同关系可能会通过后续的谈判造成不可预计的成本增加。
还有存在税捐法75条税务责任的风险——破产资产的收购是例外。如果一家企业或者一企业旗下分出独立管理的分公司被完全转让,那么买家得承担相应的企业税务,前提是,这些税务产生于转让前的最后一日历年,直至卖家登记企业一年后期满。责任局限于被转让的财产。税务产生的同时,退税的权利也有效。
另外的责任在于商典法第25条。当买家继续以原来企业名义运行转让企业,不论是否加上暗示接替者关系的附加条款,根据商典法第25条规定买家连带他全部财产承担前所有人的商业来往债务。一个有偏离的协议对于第三方来说,它只有在商业登记册注册并公开,或者有买家或卖家向第三方公开后才会有效。如果企业不再被运行,那么买家只有在一特别的义务要求下才要承担以前的商业债务,特别是债务转让已经在正常途径下通知了买家的情况下。
b) 企业整体出售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第1条1a)。它应用于当一企业整体或者以企业旗下分出独立管理的分公司被另一企业加收购或者并购的情况。出售的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或者企业财产的单一组成部分,那还是要交纳增值税。
转让企业股份也是免增值税的(增值税法第4条8f)
c) 购买房产一般免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方面的原因,也存在可以选择交纳增值税的可能),但要交纳土地购买税(购买价格的百分之3.5),根据土地购买法13条第1分条,合同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土地购买税一般由买家承担。
对于购买一企业股份的情况,其中的财产包括德国国内房产,而且通过转让,95%的企业股份直接或间接的转让给了买家,那么也要交纳土地购买税。
d) 原则上来说,如果进行"资产转让",那么可以节省费用"尽职调查"的费用,但由于资产买卖的合同非常复杂性,所以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合同起草中;相对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比较简单,但要花费更多在前期的"禁止调查"中去。进一步来说,要考虑两种转让各自的在转让企业的税收效果。
e) 在两种情况下一般都要进行买卖合同签署后的跟进工作。"股权转让"常常要根据集团内部制度修改股东合同和总经理结构;而"资产转让"就要增加许多辅助合同(供应合同、咨询合同,服务性合同等)。两种情况下都要求根据集团内部制度不断修改劳动关系合同。
f) 大部分的收购兼并交易失败不在于经济、税收或者市场条件上,而在于合同缔结后的跟进工作的错误贯彻。错误隐藏在细节上;合理的计划和一致的贯彻非常重要。
附件1:
"法律上的尽职调查"核对清单
原则上在"尽职调查"里会检查以下的数据和文件:
1. 企业基本数据
-名称和法律形式
-最近的商业登记册上的注册摘录
-最近的股东合同
-总经理的文件包括合同
-企业规程
-监事会(组成,任期,薪酬,红利),如果有顾问委员会(组成,任期,薪酬,红利),如果还有其他组织委员会
-完整的股东名单和他们的股份构成
-可能相关的公司企业的数据及其合同
-企业向其股东给予贷款的合同
-股东向企业给予贷款的合同
-隐名股东的数据和合同
-3年来股东大会、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等的会议记录
-对于退股股东的义务
2. 财政
-银行账户清单,包括金额和贷款条款
-还没履行的投资合同,购买合同
-所有贷款合同的清单,包括保证、抵押、担保等等
-债务人清单,包括还债数额和期限
-正在归还的贷款,包括利息和还债计划
-与税务顾问,审计司的合同
-最近的报税以及税务通知
-最近的企业检查报告
3. 市场营销和销售(采购和销售)
-与贸易代理、个体贸易商的合同和其他分销合同
-主要供应商和顾客的列表
-大客户及其销售额
-有没有特别协议?
-其他有用的联系?
-与市场营销和广告代理和顾问的合同
-互联网网站?
-登记的域名?
-与网络运营商的合同
-重要竞争对手的列表
-反竞争协议
4. 组织结构
-知识产权保护列表,包括所有人,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
-登记在册的公司产权保护
-贷款保收合同
-收到的或者是申请了的补贴,包括批准文件
-其他的日常商业往来之外的合同和合约
-职业协会和行会等的会员列表
-保险合同
内容
-覆盖的保险金额
-对抗环境危害的保险
-最近3年的保险赔偿
-有没有没被保险覆盖的风险?
5. 企业固定资产
-企业房产租赁合同的列表,检查内容和潜在限制
-交纳租金的经常性
-租赁协议和期限
-附加费用结算
-现存的维护保养合同
-企业所有品和机器等的租赁清单
-期限、每年要交纳金额
-机器状况,是否登记有缺陷
6. 人事
-整体员工名单
-年龄
-职务
-工资
-入职年份
-劳动合同
-概况
-附加报酬/奖金
-社会保险费用
-养老金承诺以及随之的保险鉴定。非常/计划解雇
-劳资协议/集体劳资合同
-职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与临时工中介的合同
内容
-有没有租赁工人
-存在人事顾问合同
7. 可能出现和正在进行的法庭诉讼程序
-劳动法庭的诉讼程序
-与顾客
-与供货商
-与贷款方
-与借款方
附件2:
准备企业收购合同的清单
1. 确定合同方
特别是集团企业的股份出售,例如出售子公司或者子子公司,谈判是由集团企业的高层进行,但是要确定谁才是合同另一方,集团企业是否对于买卖合同有着相关的义务。
2. 买卖对象
对于购买单一的财产对象需要精确的定义。资合公司和人和公司的股份要具体的表述清楚。
3. 交接的规定日期
买卖对象交接的规定日期("closing")要确定下来。
4. 准予宣布
要拿到可能要求的准予宣布(例如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5. 购买价格
相关的购买价格要确定,对于到期期限要制定好,可能达华还要制定好分期付款的到期期限。还要考虑不按期执行的保证的问题。
6. 保证
买家的利益在于尽可能多的得到目录里保证;而卖家则遵循"卖的就是看到的"原则。这里要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妥协。
7. 不执行合同保证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建议在合同里制定好不执行合同保证或者不执行某些事项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条例经常是不够或者在实践中不可执行。
8. 时限
9. 反竞争禁令
对于原企业所有人的反竞争禁令,原来的企业所有人可能会在同一行业里作为自由职业人或者雇员继续工作。不执行反竞争禁令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合同里规定。
10. 合同缔结和交接日期之间的企业运行
11. 协助诉讼程序和庭外纷争
谁对于诉讼程序的结果承担经济风险的,他(买家或者卖家)都有协助另一方进行诉讼的必要。
12. 税
需要规定的是通过买卖合同可能出现的交易税的承担者。
13. 合同的费用
14. 法律管辖区的选择

